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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07-12-20 来源:高校国防教育协会II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要求

 

总政驻北京大学选培办     李贵富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第2号)。几项指标如下:

1、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超过标准体重25%为不合格[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公分)-110]

2、四肢匀称,功能无异常,动作协调。

3、无耳聋或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4、无影响军容的皮肤病。

5、无传染性疾病和性病。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无下列情况之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肝功能检查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须附检验单)。

6、无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

7、视力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国防生视力可适当放宽限制。

8、血压应在下述范围内: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9、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10、无肺结核、肾病等其他对从事军队工作有影响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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