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地人事制度管理,更有效地促进基地的发展,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对部分岗位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一、聘用程序
⒈各部门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事先写出书面申请交到人事部门。
⒉审批后由人事部门组织填写聘用合同书及临时工作人员登记表。
⒊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本人证件必须齐全方可录用。
⒋聘用外地临时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协同保卫部门办理暂住证。(费用由本人负担)
⒌保卫部门负责检验外地临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和乡政府以上开具的进京务工介绍信。
⒍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对不合格者可予以辞退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⒎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基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服从领导管理和教育;爱护基地的财产和各种设施;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二、工资与待遇
⒈临时工的工资采取日薪制,其标准:
普通工人:13元/日
技术工人:16元/日
专业技术人员:20元/日
⒉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先工作后发放,各部门负责考勤,人事科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统计后,统一发放。
⒊临时工作人员只享受本工种的劳保待遇,不享受其它劳保福利待遇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
⒋凡聘用的外地临时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单位可免费提供食宿。
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自带被褥、洗漱用具。
三、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本暂行管理办法解释权在人事科。